台湾铭传大学财法系林盟翔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来源:  时间:2016-10-28  点击数:

2016年10月28日晚,应我校人文与外国语学院邀请,台湾铭传大学财法系助理教授、台北大学、东吴大学及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林盟翔博士在教十一楼模拟法庭作了题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修正解析》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副院长王宇红教授主持,学院法律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到场参加报告会。

报告中,林盟翔教授首先借用支付宝和信托两个案例说明金融消费与传统消费的区别,介绍了金融商品与金融危机质变、传统金融商品业交易构造、金融危机质变与监理法制的调整等基本范畴,并用风趣幽默的语言讲述了“保险业并非纯粹契约法上的当事人”。随后,林教授分析了情报理论非对称性、不完全性、不公开性、不正确性的四大特征和金融商品或服务业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关联性,他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所称的消费系指不再用于生产之情形下所谓之最终消费而言,并指出以“动机论”来去区分金融服务或金融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范围并不科学。最后,林盟翔教授介绍了国际标准化机构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发展动向,解释了“IS010001/IS010002/IS010003三个国际通用的专业术语”,并通过一张金融争议处理流程图再现了台湾地区解决金融消费者交易纠纷的全过程。他指出:适合性原则和适合度原则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适应性原则应追求实质公平,金融消费者签名确认不等于适合性,高龄金融消费者声明书签署不等于适合性;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前,应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相关数据,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

在提问环节中,林教授就在座同学提出的银行对储户的存款不予兑现的侵权行为应如何应对的问题进行了回答。报告会后,我院师生纷纷表示,林盟翔教授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深,治学态度严谨;师生对金融消费及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有了更为全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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