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一个高峰。《唐律》横空出世,而《唐律疏议·职制》规定了“事应密”的原则,确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涵义。
涉密人员确定和管理:《旧唐书》中,记载“中书舍人”“中书侍郎”负责机密事务,而对这些涉密人员的管理要求亦比较严格:“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
密级划分:《唐律》的密级分为“大事应密”和“非大事应密”,也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和泄露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大事应密者处绞刑,非大事应密者徒刑一年半,“漏泄于番国使者加一等”(向外国人泄密处罚更重)。
责任划分:以“初传者”(最先泄露的人)为主要责任人,“传至者”为次要责任人,惩罚并不相同。在唐朝,就算你不知道自己传播的是涉密信息,也未必能逃脱处罚:“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打得人半个月下不了床还是有可能的。
此外,《杂律》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偷看工作秘密,又打得半个月下不了床;敢偷看国家秘密,那就要流放或者徒刑了;不小心看到也要被处罚。)
《卫禁律》规定“诸缘边城戍,由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防间谍不力受刑事处罚。)
《擅兴律》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被策反或策反他人窃取国家秘密,都是死路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