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的导向作用,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合作项目。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合作项目是省社科联与省级党政部门、市级党委政府和其组成部门及省内外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合作方),在商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设立的研究项目,是“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项目旨在搭建社科研究与现实需求之间的桥梁,引导全省广大社科理论工作者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促进研学用深度融合,为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社科联与合作方共同签订《合作研究项目协议》,在协议框架下开展具体合作事宜。
第五条 合作方负责提出所需研究的范围、目的、时限等要求,提供所必需的研究经费,对研究进行跟踪管理,并为研究工作开展的相关调研活动提供支持。
第六条 省社科联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会同合作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和过程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评审费、资料费、会议费等管理费用。
第七条 省社科联根据预算情况,原则上可按照合作方出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研究经费配套。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除应具备《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含)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具有组织团队协同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九条 省社科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及项目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本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合作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评审过程中坚持匿名评审制度、评委回避制度和纪检监督制度,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合作方根据工作实际,依据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和资助标准。根据研究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个层次。原则上一般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低于1万,重点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低于3万,重大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低于5万。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合作方也可与省社科联协商,采取定向委托方式进行立项,但原则上定向委托立项的课题数不能超过总立项课题数的30%。
第十三条 立项后由省社科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立项文件和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合作方可指定一名成员担任项目组副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协调指导项目研究具体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开题。立项结果发布后,省社科联与合作方联合召开开题会,对具体研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期间,省社科联和合作方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把握项目进展情况,并对具体研究工作校准方向。
第十七条 项目沟通实录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人须与合作单位指定联络人或联络处室加强联系对接,沟通项目研究内容及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经费可采取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或结题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批后报省社科联与合作方备案。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与合作方批准。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研究期限。
第六章 成果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本项目结项由省社科联和合作方共同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结项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社科联与合作方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由省社科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结项文件和结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成果发表、出版需由合作方审核同意,并须注明“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鼓励研究成果(含中期成果)在省社科联主办的《三秦智库》刊发。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联撤销项目:
(一)项目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项目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四)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任何项目。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联、合作方、依托单位和项目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充分发挥其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合作双方应积极报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开展长期合作的重点单位,可协商设立合作研究专项,单独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