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5-03-12  点击数:

西安理工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围绕四个面向积极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营造奋发向上、守正创新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加快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一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用于资助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主题应紧密围绕我校学科与科研方向,有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科研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术交流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的办法(修订)》(西安理工宣字〔20223号)《西安理工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西安理工保密〔202316号)等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额度

第四条  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

由我校作为第一主办单位或第一承办单位,原则上在西安举行;国际会议一般至少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学者参加,海外专家学者一般不少于10人。学校根据到会专家人数、国内知名学者人数及会议规模,确定具体资助额度,并由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和承办单位按照3∶3∶4比例承担。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

由我校作为第一主办单位或第一承办单位,原则上在西安举行;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国家行政部门会议;

2)国家级学会、协会会议;

3)特邀论坛。其中,理工科类论坛国家级人才、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少于20人,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级人才、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少于10人,外语类国家级人才、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省外专家学者一般不少于2/3

学校根据到会专家人数、国内知名学者人数及会议规模,确定具体资助额度,并由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和承办单位按照3∶3∶4比例承担。

(三)高水平学术讲座

1.“西理工科创大讲堂学术讲座。主讲人原则上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外国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文科资深教授等著名学者。科技处资助经费为5000/人次,差额部分由承办单位承担。

2.“西理工创新论坛学术讲座。主讲人原则上须为获得过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相关领域被广泛认可的管理专家和行业精英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科技处资助经费为2000/人次,差额部分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五条 非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等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培训会等,校学术交流基金不予资助;对学校院士工作室相关学术活动按照院士工作室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资助院士工作室协议中规定的相关学术交流费用;学术讲座与会议不同期资助;学术性会议费用,扣除收取的会议费后再予以资助;委托公司收取会议费的,应提供相应收支明细后,在学校承担的基础上按比例资助。

第三章  资助实施

第六条  承办单位须至少提前3天提交《西安理工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见附件),需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举办、承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还需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的办法(修订)》等文件要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一周内提交会议相关材料(如会议议程、现场照片、新闻稿等)及会议经费开支情况等,经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审核合格后,予以资助。

第八条  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资助经费实行全年总额控制,且学术会议实行单场次上限控制。资助经费一般转至承办单位的学科专项经费本、科研专项经费本等,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理工大学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西安理工科技〔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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