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时间:2024-01-15  点击数:

各有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的填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位项目负责人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成果报告),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同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出现任何违反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规定的涉密信息、敏感信息。

1.项目负责人登录信息系统https://grants.nsfc.gov.cn/pmpweb/login),撰写结题/成果报告并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一并在线提交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重要说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必须先经过财务处审核无误后,项目负责人再在系统中将审核通过后的准确数据填写提交,否则,正式版纸质材料中财务处不予签字和盖章。该审核步骤非常重要。

《决算说明书》中的数据必须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请项目负责人务必仔细核对。

3.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成果报告时,不得将未正式发表/未在线发表或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将非项目负责人或非主要参与者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将与受资助项目无关的研究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不得将早于项目资助开始时间的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

4.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科普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中;同时应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受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的有关要求,将有关论文上传存储到信息系统。

5.项目负责人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中,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6.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准予项目结题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大数据知识管理服务平台(https://kd.nsfc.cn)及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https://www.nstrs.cn)上公布结题/成果报告全文。

7.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8.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得篡改作者顺序,不得虚假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9.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科学基金作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标注。

10.各位项目负责人请于2023年2月14日前完成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待学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系统显示“基金委已审核”状态时,下载并双面打印最终版PDF《结题/成果报告》(不含附件材料,不用单独做封面)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签字和盖章后交学院科研秘书审核后,各学院统一于2023年3月5日前将正式版纸质材料报送到科技处项目管理科。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与审核通过后的电子版一致。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科技处项目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梁伟      联系电话:8231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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